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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附岗位表)

来源:wwwkaiyun.com    发布时间:2024-07-23 00:40:43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18周岁以上

产品详情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及以后出生);

  (八)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职位要求详见《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选调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报考资格条件,详见《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省级单位招考职位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考职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能采用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的州(市)辖区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州(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省内其他州(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等录用的村(社区)干部、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县(市、区)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兵应当在其招录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单位或其他职位。

  各地设置少数的乡镇(街道)招考职位,用于定向招录我省2021年1月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在县级及以下单位服务的基层项目人员,以及2021年1月以来退役的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云南生源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上乡镇(街道)招考职位中,设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同时面向在本县(市、区)工作满2年且目前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2021年1月以来退役的本县(市、区)户籍退役士兵招考,合乎条件的各类人员共享定向招考计划。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方式详见《报考指南》。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丈夫妻子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请报考者直接拨打《招考简章》中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对报考政策和网上报名操作中的疑难问题,报考者也可拨打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电话进行咨询,手机号可通过“考录专题网页”查询。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30日9:00至2月3日18:00期间通过“考录专题网页”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等原因,导致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等问题的,后果自负。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查询资格审核检查结果。报考者请于2023年1月30日至2月5日期间通过“考录专题网页”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核检查。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3年1月30日9:00至2月3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2月3日18:00以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已通过报名资格审核检查的人员,其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资格审核检查贯穿招考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单位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报考者,请于2023年1月31日0:00至2月5日24:00通过“考录专题网页”登录报名系统来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报名费40元/科,逾期未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各职位缴费人数于次日在“考录专题网页”公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报名费用。办理减免考试报名费用的流程,详见《报考指南》。

  无人报考的职位或者受开考比例限制且缴费人数与招录人数比未达3∶1的职位,省公务员局将根据缴费人数予以裁减或取消,对被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允许改报合乎条件的其他职位,改报时间和方式将通过“考录专题网页”另行通知。

  请报考者于2023年2月20日9:00至开考前通过“考录专题网页”提供的链接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请与云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详见《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申论对应省州(市)级机关职位、县乡级机关职位分别命制试题,省级直属机构职位申论科目测试统一使用省州(市)级机关职位的申论试题。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进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满分100分,详见《云南省2023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笔试地点由省级考务组织部门依据报名情况和各地考场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者应当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此次考试统一配发考试所必须的文具,考生自带的文具不得带入考场。严禁将各类手表和手机、电子手环、计算器等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

  本次笔试将进行雷同卷识别,经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解决的方法》作出相应处理。

  3.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将予以适当倾斜。

  报考者可于2023年3月下旬登录“考录专题网页”查询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测试成绩(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下同)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

  正常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规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能于笔试成绩公布后3日内(含公布当天)向当地申请查疑。

  公安、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位,应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招录单位负责,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和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单,详见招录单位于2023年4月中旬在“考录专题网页”或招录单位网站上发布的体能测评公告。

  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测评结果为合格)的报考者中,按不超过职位招录数2倍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详见《报考指南》。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2:1的招考职位,按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数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招录单位负责资格复审工作。资格复审公告于2023年4月中旬在“考录专题网页”或招录单位网站上发布,时间、地点、人员名单等具体事项详见资格复审公告。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持笔试准考证(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考选调生职位的携带选调生报名推荐表即可)、报名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资格复审,由招录单位对报考者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审核检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报名推荐表(含选调生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页”下载、打印。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详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招录单位网站发布的面试公告。面试满分100分,参加面试人数与招录人数比达到或高于2:1的职位合格分数线的职位合格分数线分。

  部分招录单位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满分100分,专业能力测试设置情况、测试内容和所占综合成绩分值等事项见《招考简章》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面试公告。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结束2日内,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招录单位网站发布报考者的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为: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其中,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一般不超过综合成绩的15%。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四舍五入后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职位排名和职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由招录单位认真核实是不是真的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情形(详见《报考指南》),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情形的人员优先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然后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别的条件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涉及个别职位调整体检有关项目标准的,详见《招考简章》或者面试公告。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录单位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还有是不是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不是满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不是满足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等情况。

  设置大职位招考需要选岗的,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统一组织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岗。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岗。

  体检和考察结束后,招录单位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招录单位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有招录公司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不是录用。

  招考期间,将视职位流失情况开展补充录用工作。补充录用公告、职位等将通过“考录专题网页”发布。

  (二)招录单位参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教育培训学科目录》设置职位条件,并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专业名称及主要所学课程,结合职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所学专业是不是满足职位要求。

  (三)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四)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者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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