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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省公报考指南

来源:wwwkaiyun.com    发布时间:2024-07-28 11:01:52

,报名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8:30至2月27日18:00,本《报考指南》是对《甘肃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产品详情

  ,报名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8:30至2月27日18:00,本《报考指南》是对《甘肃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用于指导考生全面正确地理解招考政策。为避免在报名过程中出现失误,失去报考机会,报考人员务必在提交报名申请之前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及其附件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答: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国家统一招生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在报名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以上考生可以报考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

  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

  答: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于资格复审时向招录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答:按照《职位简表》,具有拟报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对同时有学位要求的职位,还需提供学位证明。如学位证明与学历证明显示专业不符,以学历证明显示专业为准。

  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研究生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教育培训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研究生层次“学位授予和人才教育培训学科目录”按照教育部2018年4月更新目录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要求设置;本科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3〕3号)等要求设置;专科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2号)等要求设置。如果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包含在职位要求的专业类中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相同,经招录单位同意,须由报考人员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同,但课程基本相同,属同一专业,并附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供审核。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单独的辅修证明不能证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等完整内容,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因此,不能以辅修专业报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明确:(1)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大学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2)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3)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其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报考。

  答:军队高校学历经过教育部门认定的,按照职位要求的学历层次,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各项资格条件,可以报考。

  答:(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项目的,须提供县(区)级组织部门出示的证明。

  (2)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全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参加“进村进社”项目的,要提供所在市州人社(人事)部门的审批文件或《甘肃省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答:甘肃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者除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均能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的职位。甘肃入伍地或生源地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职位计划。

  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报考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

  1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答: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上班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政策,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13.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指哪些人员?如何认定?

  答: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退役士兵是指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在大学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服役5年(含)以上,退役后复学就读并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或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大学毕业后应征入伍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士兵。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退役士兵参加资格复审时,应向资格复审单位提供国防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书》(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书》)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县级及以上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加盖公章。

  答: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2月以后出生)。

  市州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即1993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3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8年2月以后出生)。

  答:除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4年7月31日外,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2月。

  答:(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能累加计算,工作满24个月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答: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均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3)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核检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尤其是各级各类在职人员隐瞒最低服务年限、工作经历,在后续任何环节,无论是被举报或查出,将取消报考资格。

  (4)报考人员填报的个人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并随时保持畅通,后续任何环节无法和报考人员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5)报考人员务必树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意识,如因个人隐私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致使无法报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19.符合“2024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能否报考此次我省公安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20.符合“2024年度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条件者,能否报考此次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

  答:从优秀村干部、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工作纳入全省“四级联考”一并进行。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职位,在本市州范围内以县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将“近三年考核结果中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作为乡镇党委推荐报考的必备条件之一。笔试环节加试专业相关知识,重点测查解决乡村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行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可以报考合乎条件的职位。

  答:报考者对《职位简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与该职位所在市州考录办或省直招录单位直接联系(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在《招考公告》中查询)。

  答:资格复审时,尚且还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在职人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发布的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有关消息。

  2.体能测评项目: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

  3.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考生有1次测评达标的,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10米×4往返跑不超过2次,考生有1次测评达标的,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1000米跑(800米跑)只测评1次。

  提醒: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因怀孕、伤病、体弱等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没办法推迟体能测评时间,请慎重报考。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到另外医院做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不是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能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答: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不是满足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没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正常使用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相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解决的方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答: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很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36.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有何处理规定?

  答: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报考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假如慢慢的出现因报考人员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号码错误、关机、停机、故障等情况,致使无法联系到报考人员,也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

  答:遗失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报考人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均不能参加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

  答:公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较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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